一、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问,是否构成遗弃罪
关于母亲对子女不理不睬的情况,究竟能否构成遗弃罪行,这需要从遗弃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情节严重"这个层面进行考量。
根据过往的司法实践,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大概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弃行为导致了被遗弃者身心受到重创、甚至因此丧生的;
其次,因为被遗弃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不得不在街头露宿,四处求援的;
再次,作为遗弃行为后果的被遗弃者,由于生存处境极度艰难,被迫走上自杀道路的;
还有就是,尽管经过反复的敦促和教育,但行为人依然我行我素,任由被遗弃者的生命处于随时可能崩溃的危险之中的;
再有的就是,因为遗弃手法极其残忍、恶劣,例如在遗弃过程中还伴有严酷的打骂或虐待行为等。
凡此种种,均属于遗弃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实际上,遗弃罪是指那些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员,对于那些年迈、年少、身患疾病或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未能履行扶养义务,并使得这种情形持续恶化到让社会公义难以接受的程度的行为。
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当遗弃行为的情节达到了“恶劣”的程度时,才能够上升为刑事犯罪。
换句话说,辨别遗弃罪与非罪的关键,就在于情节是否恶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母亲对孩子构成猥亵罪么
在法律框架下,倘若身为父母的成年人,针对其尚且处于未成年弱势地位的孩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被社会公序良俗所允许的手段,来实现猥亵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名。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刑事处罚。
具体来说,这里的“暴力”,是指诸如殴打、袭击、捆绑之类严重侵犯个人生命与自由权益的极端手段,使得受害人处在无从反抗、难以自保的困境之中。而所谓的“胁迫”,通常是通过言语威胁、情绪恐吓等途径,对受害人施加精神压力,从而使其丧失抵抗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若母亲对自己的子女从未表现出关爱之情甚至显露出冷淡的态度,这种行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能被视为遗弃罪的构成要素。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并非所有的此类情形都会构成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方可称为犯罪。具体来说,这个严重程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母亲的行为必须导致了子女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重大伤害,甚至是造成了生命的丧失;其次,母亲的行为使得孩子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再次,如果母亲通过种种手段使得未成年子女遭受精神压迫或者面临自杀的危险;最后,母亲的行为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并且连续多次发生,手段异常残忍,极具虐待性质。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否足够严重,足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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