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因触犯法律而面临刑事拘留,但同时却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我们应当给予适当关注与支持。
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刑事诉讼流程中的特殊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使那些虽然处于被刑事追诉状态而且尚未被正式收监的人士避免逃脱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程序,通过命令他们寻求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从而确保他们能够严守承诺随时准备应讯。
申请取保候审,通常只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进行:
(1)有可能被裁量予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情况;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险性的现象;
(3)如果此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之中,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结案,也同样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行为。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然而,若取保候审的申请最终没有得到批准,往往不是因为某项具体的因素导致的,比如申请人未能及时支付保证金,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人,亦或者是由于某些因素使得申请者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面对因涉嫌犯罪而需要接受刑事拘留制裁的个体时,若该人恰好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可采取寻求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的方式来避免陷入持续性的牢狱之灾,从而能继续日常生活和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诉讼过程中。这种针对可能受到轻微管制处罚乃至年龄较低、行为相对温和且对社会无重大危害性,或者患有某些特定疾病或是处于特殊生理状态等等情况的被告人所实施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常被称为“取保候审”。此外,对于那些已经度过了羁押期限却仍未结案的案件,也同样可以采用这样的措施。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这一强制措施,并且可以解读为即使当事人的申请最终未能获得批准,其未能得到同意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其自身情况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或者提供的资料尚存在缺失部分,而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唯一的某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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