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让与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关于债权让予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这里所说的有效债权,不仅指根据相关法规而设立的,而且还要求它是合法、公正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例如,涉及到赌博的债务便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其次,债权人必须拥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换句话说,他们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三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在此列:
具体来说,包括根据合同性质无法进行转让的情况,比如从属债权、消极债权、针对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等;
此外,如果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事先有明确约定表示禁止转让债权的话,那么该种债权也不能被转让;
最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了某些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第三,要求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债权的转让事项,同时也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债权的转让应当告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决定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之后,需及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请注意,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
一旦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了债务人,对债务人就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让渡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地位,同时该债权的转让并不应当改变其原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一点,对于债权转让的成立提供了最基础性的前提条件;
其次,作为被让渡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的法律特性,换言之,它必须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才可以;
第三,债权让渡双方(即让与人与受让人)需要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明晰的、合法的书面协议,而且此等协议内容不能违背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通行惯例;
最后,为了确保程序上的妥当性,债权让渡方还需要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函,告知债权转让事项,以便债务人知晓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债权让予这一概念,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涵了以下几点:首先是需要由合法、有效的债权作为基础,该债权不能为赌博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次,债权人享有可以处分自己债权的权力,通常情况下,除非合同性质明确禁止或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禁止转让,否则都应赋予其自由转让的权利;除了上述两点之外,债权让予还需要经过让与人与受让人的自愿协商,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之规定;至于最后一点,尽管转让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方为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事实上,只需要将相关事项书面函告债务人便足以具备法律约束力,而无须经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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