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协议中可能会涉及到如何削减或者调整子女抚养费用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应该是基于子女实实在在的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所在地域的现实生活水平来综合考虑并制定。
但是,如果有特别情况出现,比如家庭收入大幅下降等因素,可以适时地提升或适度下调抚养费所占份额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坐牢孩子怎么办
1.在服刑期内,若离婚了,那么子女抚养权通常会授予另一方;而在服刑期满之后,原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2.抚养权是指父母对于其子女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婚姻解除协议之中,未成年人抚育金的金额需要充分顾虑到其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所在地区的社会生活水准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针对特殊情况,譬如单方或双方向收入突然大幅度减少的情况,接受抚养方必须有权利请求变更抚养费支付的比例,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使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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