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时效期过期后应如何处理
在此情况下,即使他们申请发起该诉讼,法院亦无法予以受理。
关于行政诉讼的特定期限为自有关当事人知晓或应该得知相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
然而,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通常情况下,针对一般行政争议所设定的法定时效仅为六个月。这是从行政相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该已知其所作之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的时间跨度。若行政相对方已先行提出复议请求,随后又发起行政申诉,那么其诉状须在收到复议决定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否则将失去法律保护。针对不动产的维权诉讼,自行政行为产生之时起超过二十年后便无法提出;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则需要在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后才能提起诉讼,超出此期限,将不被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务必保证在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发起诉讼行动,否则其将失去法律支持并可能导致败诉,而法院亦不会予以受理此等案件。这一时效期限是从当事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除非适用的法规中有特别规定对此有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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