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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妇解除婚约之时,原先在婚姻关系内为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应当由二者共同负担偿还责任。
这里所提到的"夫妇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主要是指向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品质、执行抚养子女和赡养长辈的义务以及支持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产生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受限
在夫妻离婚之后,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在婚姻期间内所签订的欠条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偶双方有资格签署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私人事务。这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当婚姻走向终结之际,夫妻双方均应一同负担婚内存续过程中因共同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其中囊括了抚养子女、照顾父母及经营家庭等方面所需的必需支出所带来的财务压力。这些债务,正是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之间紧密联系的真实体现。因此,在离婚之后,惋惜的双方也应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依据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进行合理分配偿付责任,以确保其中蕴含的公平与正义得以进一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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