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中可以附加条件吗
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离婚的成立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且真实的基础之上,不能有任何附加条件存在。
倘若离婚协议中出现附加条件,那么无疑是对上述自愿原则的违背,同时也会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因此,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过程中切勿附加任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能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税种方面的相关事宜:
1.契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二收取;
2.印花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征收。
其次,关于费用部分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不动产登记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整;
2.交易手续费用率为百分之二,即按照不动产价格进行计算;
3.工本费为人民币二十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解除婚姻约定的条款需依托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且真实的基础之上,不能掺杂任何附加条件。若有违背上述规定之行为,便可能使解除婚姻的约定归于无效,进而导致婚姻登记部门无法依法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因此,为了减少法律争端以及繁琐的办事手续,在拟定婚姻解除协议内容时,建议杜绝设置任何额外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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