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不当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商品或服务的制造过程及销售环节,涉嫌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家会擅自在产品和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他人享有专利保护的专利号码;
其次,他们还可能在对外宣传的各类广告以及介绍材料中非法使用其他企业的专利号码,并通过这类方式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项技术是属于被侵权者所有;
再次,在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时,这些违法商家也会利用他人的专利号码进行欺诈,使对方误以为所设计的技术实际上为对方拥有的专利技术;
最后,他们甚至会制作虚假的或篡改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来进行欺骗。
然而,假冒他人专利这种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要件才能够构成犯罪事实:
第一,不能够没有假冒动作的发生;
第二,被假冒的对象必须是非注册厂商已合法取得且真实存在的专利权益;
第三,必须是故意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涉及到侵犯他方专利权的行为,都会因此而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凭借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抑或是非法接收他人馈赠的财物并为其谋求权益,那么这就属于受贿罪的范畴了。
另外,当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索贿,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且将这些金钱收入悉数纳入自身囊中时,同样应视为受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商家涉嫌使用标注虚假的专利号码以及实施冗余而夸大的广告宣传手法,并试图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欺诈甚至伪造专利文件以冒充他人的专利权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此类罪行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没有实际的假冒行动、所假冒盗用的专利必须具有真正的有效性以及这些行为必须出自于行为人的恶意之举。对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利的不法行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罚款以及可能遭到刑事追诉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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