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的过程中,若当事人双方均拥有共同财产,则对于已经到约定清偿期限的共同债务,应当由这些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
当共同财产完全偿还了债务之后,剩余的部分则会由当事人双方平均分配。
在此情况之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这笔款项将会因为清偿的原因而得到彻底的消除。
2.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又或是该财产最终只能归属个人所有,亦或是离婚之时还有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面临提前清偿的问题感到困扰,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各自需要承担的共同债务的比例。
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并免除其与被协议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否则这种清偿协议仅能对内生效,只代表着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比例,不会形成对外效力。
3.当双方经过协议仍无法达成合同时,便会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经济实力以及优先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等原则,判定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抑或是让经济实力更强的那一方独自承担全部的债务。
然而,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所判定的只是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债务比例,同样仅对内生效,且不能由此认定为法院的判决有将连带债务转变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若是其中一方由于清偿过多地超出了自身应该负担的给付金额,导致另一方失去了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那么他/她便有权向对方请求偿还各自应该负担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离婚后夫妻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受限
在夫妻离婚之后,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在婚姻期间内所签订的欠条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偶双方有资格签署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私人事务。这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