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进行了立案并决定采取逮捕当事人的行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对当事人进行通知的。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所谓的“被捕”通常特指司法程序中所涉及到的“逮捕”这一行为,该行为是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国家执法机构所实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而采取阻碍司法程序的行为,或者促使潜在的社会危机得以规避,最终按照法律规定临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以作为强制性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派出所刑事侦查吗
公安机关有责任处理属地范围内发生的且因果关系明确、案情简洁明了,不需要运用专业的侦查技术且未涉及跨省、市之需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民警现场执行任务期间被依法即时逮捕归案者;
(2)犯罪嫌疑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坦白罪行并接受处理者;
(3)公众合力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
(4)公安机关通过委托或自行侦查获得相关线索,足以直接证实案件真相者;
(5)其他情节相对简单,无需调用专业警力即可完成侦查工作的刑事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在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展开刑事侦查过程中,一旦经过仔细审查和认定后决定立案并启动逮捕程序,向嫌疑人家属预告该事项并不常见。这主要是因为逮捕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强有力的强制性措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共同负责执行,其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隐患,通过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