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假释期内,罪犯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必须持续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所有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例,全身心地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全面监督;
其次,罪犯应按照监管机构的明确要求,定期向其汇报自身行动的具体情况;
再者,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机构针对会客问题制定的各种规程与规范;
此外,如果脱离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者有任何迁徙计划,都必须提前且严格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向其进行申请及审批。
《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假释期间犯新罪刑期如何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罪,使犯罪分子处于虚假的安全状态,这是不公正且不可接受的。因此,对此类犯罪分子必须采取严厉打击之策,依据刑法第71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同时,在原刑罚还未完全执行完结之前,应将其重新收监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该条款明确指出,当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后再次触犯新罪,且此罪是在刑罚执行结束之前发生的,那么便应对其新犯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定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他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罪,依照刑法第86条之规定,必须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其视为数罪相当,予以惩罚。
另外,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间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那么也应该撤销假释,以刑法第70条为根据进行数罪并罚。
最后,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还是在假释期过后,若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出现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假释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行为,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那么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将其重新收监并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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