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在特定的情况下适当降低。
然而,这仅适用于特殊且有限的情形。
通常来说,若出现以下几种状况,则抚养费用可考虑适当下调:
首先,如果因严重疾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其经济来源中断,无法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裁决所决定的金额进行给付,而在此期间,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却能够承担起这部分责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时;
其次,当父母中的一方因为犯罪行为被收押改造,导致其无经济能力履行抚养义务时;
再次,当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之后,如果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时;
最后,即使父母在缴付抚养费方面有所减少或暂停,但是只要他们恢复了甚至超越原先的抚养能力,那么子女仍然有权依法要求调整回原有水平的抚养费,甚至进一步提高抚养费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限是多久
在离婚程序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期限通常设定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然而,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那么他们的父母可以考虑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
然而,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若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并且他们的父母仍然具有给付能力,那么他们的父母还需要继续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抚养费支付的问题上,需要明确指出,它并非始终保持恒定不变,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当予以降低。例如,当其中一方因为长期患病或者失业而导致生活出现经济困境时,另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又如,如果双方中的一方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被判入狱服刑的话;还有就是抚养方重新组建家庭,并且新增配偶也愿意承担一部分乃至全部抚养费用。然而,当父母亲重新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撑后,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恢复先前约定的抚养费水平,甚至请求进行适当的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