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能否减少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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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支付金额并非固定不变,特殊情况可适度降低。一方长期患病或失业、经济困难,另一方能独立抚养;一方因犯罪入狱;抚养方再婚,继父母愿意分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父母一旦恢复经济能力,子女有权要求恢复或提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能否减少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能否减少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在特定的情况下适当降低。

然而,这仅适用于特殊且有限的情形。

通常来说,若出现以下几种状况,则抚养费用可考虑适当下调:

首先,如果因严重疾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其经济来源中断,无法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裁决所决定的金额进行给付,而在此期间,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却能够承担起这部分责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时;

其次,当父母中的一方因为犯罪行为被收押改造,导致其无经济能力履行抚养义务时;

再次,当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之后,如果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时;

最后,即使父母在缴付抚养费方面有所减少或暂停,但是只要他们恢复了甚至超越原先的抚养能力,那么子女仍然有权依法要求调整回原有水平的抚养费,甚至进一步提高抚养费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限是多久

离婚程序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期限通常设定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然而,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那么他们的父母可以考虑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

然而,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若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并且他们的父母仍然具有给付能力,那么他们的父母还需要继续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抚养费支付的问题上,需要明确指出,它并非始终保持恒定不变,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当予以降低。例如,当其中一方因为长期患病或者失业而导致生活出现经济困境时,另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又如,如果双方中的一方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被判入狱服刑的话;还有就是抚养方重新组建家庭,并且新增配偶也愿意承担一部分乃至全部抚养费用。然而,当父母亲重新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撑后,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恢复先前约定的抚养费水平,甚至请求进行适当的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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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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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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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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