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方面,您可凭借以下几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主动与该争议的相关经营者进行友好地沟通商议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二)当陷入困境而无法自行解决时,请及时联系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由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其它具有约束力的调解组织,要求他们出面调解以确保公正公平;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反应你的问题,让法律为你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当以上途径未能解决问题时,根据之前与经营者达成的任何形式的仲裁协议,如与仲裁协议相符,则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裁决;
(五)最后,如果以上方法皆试过但仍旧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那么你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促请司法机关介入并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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