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哪里管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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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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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取保候审者在治安拘留期间如未违反规定,可在拘留结束后凭解除拘留的法律文书至银行领回保证金。此过程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监管职责及银行的退款操作。
取保候审人员哪里管理的

一、取保候审人员哪里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确阐述,若取保候审当事人治安拘留的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并无违规行为,待治安拘留期结束之时,便可凭借解除治安拘留的公告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对于治安拘留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实施,而保证金的退还则往往通过银行渠道进行操作。

因此,对于治安拘留当事人的监管事宜牵涉到了上述这些司法机关及银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被提请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若在此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则可以在结束治安拘留期间,凭借公安机关开具的解除拘留决定书,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先前缴纳的保证金。整个流程中,需要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共同监管和审查,同时也离不开各个银行的配合与协助,完成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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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哪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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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由哪里监管
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工作通常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派出所会密切关注他们是否遵守取保规定,比如有没有未经批准就离开居住地,以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有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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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有一朋友涉及到一刑事案件被交警抓获拘留了,申请取保候审,请问取保候审怎么监管?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之一,依法正确适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诉讼经济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种种原因脱离监管导致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况。这种现象既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司法公正,也增大了司法成本。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有多种原因。一是一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畏罪心理,为逃避惩处一走了之。二是承担监管任务的公安派出所人少案多,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使其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三是保证人保证徒有虚名。立法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为罚款,只有具有帮助被保证人逃匿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保证人惩处力度不够。四是财产保证威慑力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仅规定了保证金的1000元下限及收取方式,但对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如何进行财产保证没有明确规定,加之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在乎保证金是否被没收,随意脱管。五是缺乏专门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法规定了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对其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逮捕等,但没有将其脱管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将逃匿作为其躲避惩罚的优先选择。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还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加大对脱管人员的惩罚力度。利用手机、网络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防止其被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串供、毁灭证据、妨害作证或逃跑行为。对取保候审期间脱管行为进行细化区分,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可以逮捕;明确取保候审期间脱管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脱管成本。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不到案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行网上通缉,尽快将其抓捕归案,构成脱逃罪的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弃保外逃现象发生。
改进保证方式,形成一体格局。应采取以保证人为主的保证方式,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强化其责任意识,有效实现监督、预防和保证责任“三位一体”。为此,必须完善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比如,具体规定保证人需履行的保证职责,以此来判断保证人在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负责任,从而强化其保证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留下可乘之机。细化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据涉案金额或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保证金额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部门应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遏制一些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的现象。
强化对执行取保候审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督。定期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审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对象的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全程监督机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切实发挥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告知其脱管的法律后果。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的档案,详细记录取保候审的时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期满的处理情况等,并且设置专门的责任主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定期进行走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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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后属于哪里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要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接到传讯后要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规定都是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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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制判处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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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哪里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要是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处于孕期、哺乳期,也能适用取保候审。 要是羁押期满了,但案件还没办结,那就得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司法机关得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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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该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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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方执行监管,时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间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审理不受影响。不再追究刑责或期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书面通知被取保人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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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哪里管理
取保候审的实施和管理机构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人员是由他们被取保候审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监管和控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认,且需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后,再将通知传达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以落实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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