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了会不会提前开庭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不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能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开庭日期,而开庭日期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来决定。
当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批准时,这意味着他们在等待审判期间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行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代表案件将提前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开庭日期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搜集及审查起诉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决定的。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的侦查期限,可以依法予以适当延长,但这与取保候审以及开庭日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开庭日期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开庭日期的确立则需要结合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实际进展加以全面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了还要进看守所吗
1、存在着这种可能性。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警方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未表明该案已经告一段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便仍有可能被捕。
2、具体而言,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逮捕的风险:
(一)他们有可能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危险;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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