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宣布时间算还是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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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85条的明确规定,警方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24个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以拘留证正式出示并开始执行拘留程序的那一刻为起点进行计算的。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的时长是从宣布拘留的时间点开始计算的。
刑事拘留从宣布时间算还是

一、刑事拘留从宣布时间算还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85条的明确规定,警方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24个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

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以拘留证正式出示并开始执行拘留程序的那一刻为起点进行计算的。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的时长是从宣布拘留的时间点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从哪里抓人

在我国,刑事拘留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这一机构中,该机构负责关押那些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以及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职责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与看守,确保刑事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需于二十四小时之内迅速向被拘留人的近亲家属通告相关事宜。这表明,刑事拘留的生效时间乃是自公安机关批准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启动拘留程序的宣告性文件——拘留证正式颁发并依规执行之日算起。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的持续期限自宣布拘留的时刻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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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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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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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两天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家里人着急,让帮忙问问有关于宣布刑事拘留时间的相关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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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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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刑事拘留后,押解的途中逃脱的,是否为脱逃罪。
[律师回复]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能够构成脱逃罪的人包括三种: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并被关押的人;2.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的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3.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的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构成脱逃罪的人必须是被依法关押的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为了维护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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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在一起冲突之中,失手打伤了别人了,现在遭到了警方的拘留,所以询问下刑事拘留宣布时间与入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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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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