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主要条件有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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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成立需满足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特定行为。刑罚根据盗窃金额和情节轻重而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加罚金;金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加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能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主要条件有几个

一、盗窃罪的主要条件有几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需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条件:首先是盗窃了他人的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

其次是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关于具体的刑罚,则需要根据盗窃金额的大小及情节的轻重进行判断。

例如,对于数额较大且属于多次盗窃等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面临罚金处罚

若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量刑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浮动,同样也会涉及到罚金的处罚;

而当盗窃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量刑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之间浮动,并且可能会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包括什么

(一)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主观构成: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明显的故意心态,并且其犯罪意图主要指向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三)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拥有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客观事实: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的构成必须满足盗窃数额达到特定金额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这些特定行为之一。对于该类犯罪的处罚,将依据盗窃的金额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裁量:若盗窃金额较大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罚金;若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着更为恶劣的情节时,则面临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需支付相应的罚金;而当盗窃金额高达特别巨大或者其情节相当严重之际,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并且在此基础上,仍然有可能附加罚金甚至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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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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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一个股东因为盗窃其他公司机密被发现了,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的主体犯罪??
[律师回复]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也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可见,从立法上看,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那么,对单位盗窃能否按自然人盗窃犯罪处理呢?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对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犯罪处理,也是不科学的。
  
1、 对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犯罪处理,不符合法治原则。
  从法治原则的角度来讲,单位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定,法律(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盗窃罪,则可对单位盗窃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就不能对单位盗窃作犯罪处理,包括不能将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因为单位盗窃与自然人盗窃毕竟有本质区别,单位盗窃是“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其违法主体是单位,不是自然人,因而,不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前提是单位必须构成犯罪。如果法律根本没有规定某种违法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或者法律虽然规定了某种违法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都不能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扩大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对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如将盗窃“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是修改了刑法关于自然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重新建立了一种新的盗窃罪构成要件,这不仅给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带来了困难,也不符合法治原则。
  
2、 对单位盗窃犯罪按自然人盗窃犯罪处理,从犯罪构成上看,自然人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不适用于单位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意见,单位盗窃与自然人盗窃两者之间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一是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和条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两者客观要件不同;单位盗窃必须是“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一般自然人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即可构成犯罪。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盗窃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一般自然人共同盗窃,除了情节显著轻微的共犯外,一般都应以犯罪论处。由于上述构成要件不同,单位盗窃难以适用自然人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
  
3、 对单位盗窃按自然盗窃处理,从适用刑罚法上看,自然人盗窃的刑罚规定难以适用单位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的规定,单位盗窃“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自然人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是加重处罚的情节。用自然人加重处罚的情节作为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这对单位盗窃适用刑罚必然带来严重困难。一是如果按照自然人加重处罚的量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对单位盗窃的犯罪者适用刑罚,那不仅不公平 ,而实质上是把单位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加重处罚要件了,致使犯罪构成要件与处罚情节相互矛盾。二是如果对单位盗窃适用加重处罚量刑幅度,然后减轻处罚,不仅存在上述同样的问题,而且其“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也不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即使硬性减轻处罚,须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程序也十分复杂。
  
4、 对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犯罪处理 ,在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上,也比较困难。
  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第77条的规定,被盗失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理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刑事被告人,而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如果引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也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某单位。但从民理责任理论来看,财产归单位所有了,而要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缺乏理论根据的。同时,有的因盗窃数额大,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个人难能赔偿,也会给失主造成损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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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朋友盗窃且是主犯,但入狱但一直都表现得很好,希望他可以假释,请问盗窃罪主犯可以假释吗,我们需要做些什么
[律师回复] 3年以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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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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