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于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被指控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例,遴选判定刑事处罚需考虑以下各种因素:首先,倘若行为方式涉及到追逐竞驶,并且情节严重至恶劣,那么则应对其判处拘留并处以罚金;
其次,如涉案人员系因醉驾而触犯本罪名,同样应该受到拘留和罚金的制裁。
再次,若是涉及到从事校车营运业务或旅客运输,而且严重超员搭载乘客,或者违规高速行驶,那么也将面临拘留和罚金的惩罚;
另外,如果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到了民众的生命安全,亦应当给予拘留和罚金的双重惩戒。
若是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那么要遭受同样程度的惩罚。
最后,假如上述行为同时也构成其他犯罪,那么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统一定罪判罚。
在此类实际判决过程中,法庭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性质,具体包括犯罪情节、违法后果以及涉案人员的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审慎权衡后做出最终的裁定。
比如,犯罪情节轻微且初犯者,或者积极举证协助破案的嫌疑人,他们都可能迎来宽大处理,即酌情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然而,对于那些严重侵犯法纪、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许就要面临着更严厉的惩罚——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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