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有法警押吗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的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即为取保候审。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法律框架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能遭受管制、拘役或者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预计将面临牢狱之灾但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的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此类人身保护方法主要针对具有以上特性的人员,当然,在特定情境下也包括其他人等。
就开庭时是否需要由法警押解来说,这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将会按照法院的指示准时出席庭审,此时可能会有法警在场维护法庭秩序并保障安全。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任何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可能无需被押解至法庭,而是可以直接参与庭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其主要涉及的是侦查期限的延长问题,并非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方式。
因此,此条款与我们讨论的问题并无直接关联。
总的来说,至于取保候审开庭时有否需法警押送,还须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相关安排进行考量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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