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罚,而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和警示这些涉案人员。
然而,若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到触犯刑法,那么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用行政处罚来替代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法定权限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被归类为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本质上并非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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