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是否已获取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构建并非必然需要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即是否采用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在财产方面做出妥协。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即便最后未能实际获得财物,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使得受害者感到恐惧,进而被迫交出财物,尽管行为人最终未实际得到财物,但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即使行为人多次进行敲诈勒索,每次都未能实际获得财物,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并不以是否已获取财物作为必要条件。
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本身,再加上其他相关情节,便足以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损失怎么赔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当个体因特定犯罪行为遭受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的时候,有权发起民事诉讼活动并请求加害人作出相应赔偿,这种做法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因此,被害者被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是完全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之成立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确实获取到财物为唯一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本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类型,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恐吓或者其他要挟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做出财产方面的妥协,即便最终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亦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仅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出发,结合其他相关情节分析判断,便可认定其已经触犯敲诈勒索罪这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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