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可以不到法院判决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若人民检察院经权衡后,对已查证属实且充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认定其依法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之时,则应当依法作出起诉确定申请,同步向相关人民法院呈送公诉请求。
这意味着,鉴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案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每当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请求之后,都必然要遵循法院的审判规程,无法避开法院而进行直接的判决。
故此,我们断言,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是绝对不可能跳过法院进行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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