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关于收取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实施担保制度的程序说明,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参与办案人员必须提交居住证明文件。
此项条款明确指出,在四种特定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或受到指控的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然而原文中并没有具体提到居住证明是这个过程中的必需文件。
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居住证明并非必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取保候审的相关流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居住证明。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居住证明并非是作为实施取保候审的必备文件之一。因此,在具体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居住证明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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