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个阶段申请取保候审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以下各个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首先,在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并展开侦查工作的时间段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由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时期里,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
最后,在审判阶段,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过程中,被告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总而言之,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向相关的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在哪个阶段能办理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环节、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均有可能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惩罚的被告人和罪犯,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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