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已具备逮捕条件,然而存在例如患病程度极其严重、正值孕期或是哺乳期妇女、主要负责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抚养职责、案情特殊且在处理过程中确实需要如此、拘留期已经届满等等特殊情况时,便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而被决定实施监视居住,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若经查证确属符合,那么便可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实施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盗窃罪监视居住多久能出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六个月。在这一期间内,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亦应计入其中进行独立计算。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仅被视为涉嫌犯罪,所有公民在未经过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均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因此,在此阶段,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有权聘请律师参与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人或者被告人为满足逮捕条件的条件下,然而由于特定环境因素的影响,诸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和哺乳龄期内、身负抚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的重大家庭责任以及案件需要采取此类特殊措施,或者由于拘留期限已过等原因,可以适用监禁观察制度进行处理。凡涉及到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均应依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适用监禁观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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