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检察院能罚款吗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当检方在提供审查起诉服务期间,有权向法院建议对当事人实施罚金制裁。
处罚形式多样,既包括刑事领域的刑事罚责,也包含行政法的行政处罚,其中,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中,除了主刑如拘役、有期徒刑等之外,罚金也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罚。
至于罚金的具体金额,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当事人的醉酒驾车程度以及是否引发了交通事故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到罚金的额度。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是否建议法院对当事人施加罚金以及罚金的具体金额。
因此,在涉及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案件中,检方确实有权利建议法院将罚金作为一种处罚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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