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凡是以非法手段吸纳广大群众资金或是以间接方式吸引公众存款,从而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的行为,均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此类主观恶意明显的犯罪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次是导致了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与动荡。
若涉及到的金额庞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而若涉及的金额极其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涉案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有效降低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有何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公然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的犯罪行为。在判断该类犯罪的主观故意时,需注重考察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明知会触犯金融管理法规,以及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意图和目的。若行为人对其行为的非法性质拥有清晰且明确的认识,并且积极地追求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那么便可以被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举例来说,倘若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权力吸收公众存款,却仍然从事这类活动;或者是故意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监管,这些情况都有可能被视为存在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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