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宜中,如需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进行拘留的情况下,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对此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请求审查和批准的时间方面可予以适当延长,一般来说,这种延长期可以为一日至四日之间。
特别是针对那些流窜于各地作案、或者是多次作案甚至以团体形式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的审查和批准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换句话说,如果公安部门能够在拘留之后的三十日内成功地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逮捕的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内,刑事拘留的期限就有可能超出原有的三十天,达到总共三十七天的最长期限。
因此,我们可以确切地得出结论,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刑事拘留长达三十七天并非不合法合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37天判无罪吗
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刑拘,即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中的强有力举措,与案件最终可能面临的法院审判并无必然性关联。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还需依据程序继续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倘若侦查机关能在此过程中查证并认定涉案人员并非涉嫌犯罪,便将会及时释放当事人并解除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之后,通常需要在三个自然日之内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并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比如涉及到跨地域作案、多次反复作案或者是团伙性质的重大案件,阅卷期限则可能被延展至最长为37天。这一明确规定旨在保证在面临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者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等特殊状况时,能够拥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详细的审核与评估,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得以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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