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示,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可经由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合乎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采纳。
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赋予取保候审强制缴纳保证金的义务,然而在实践环节中,为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能严格遵从相关纪律条例,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要求当事人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合适的担保方式。
因此,尽管在法律条文中,未有明文对此予以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是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须要交多少钱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所涉及到的保证金种类分为向公安机关交纳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缴付两种方式。
其中,公安机关要求的保证金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整,而人民检察院收取的保证金则须高于此金额,未满成年犯罪嫌疑人员的保证金额通常设定在人民币500元以上,所有保证金必须以人民币形式交付。
此外,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方亦可选择由他人作为保证人来提供担保,并非强制性地必须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各级别法院、检院和公安部门有权依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认定有违法嫌疑或是被告人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国家级法律并没有明确强制被保释人员上交保证金的条款,但是在实际司法环节之中,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以其他法定方式提供担保,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因此,尽管在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自觉缴纳保证金已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常态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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