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权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
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能否在异地进行申请。
然而,从该条款的字面含义来看,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承担,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有可能会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点等相关因素。
在实践操作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身处异地而希望申请取保候审,他们应向负责处理其案件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同时详细阐述相关情况。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将会全面衡量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取保候审措施的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尽管法律条文中并无明文规定异地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宜,但是根据法律精神及实践经验,异地申请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异地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满足相应取保候审条件且收到办案机关批准,被保护的当事人是不必局限于同一地域的。无论是亲友还是具有资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向作为案件处理机构的原案件办理机关进行申请。例如,若处在侦查阶段,就应向执行调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则需要向行使检察职能的检察院提交申述;
最后若是到了庭审阶段,便需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这三大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各自所受理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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