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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是否具有无因性
绑架罪被赋予了无因性的特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构成绑架罪并非必须以勒索财务作为其必要前提要素。
换言之,即便行为人犯罪时未抱有获取财务的明确意图,但倘若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绑架他人的非法行为,亦不论其是否有意向受害者家属或其他相关方勒索财务,均有可能触犯绑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绑架罪确实具备无因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是否为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并非如此。它是指通过拘留、监禁或其它强迫性的手段,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性质严重。对于那些以敲诈钱财为主要动机而实施绑架行动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所作所为将被认定为绑架罪行,通常会面临长达十年乃至无期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需要缴纳罚款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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