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申问多久犯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士,确信其应予以逮捕时,应于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若涉及特殊状况或情形,经请示上级部门,可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长可延展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以团伙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员,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后,最长的拘留期限可能会达到三十个工作日再加上七个工作日的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申诉需要什么材料
在提起刑事申诉程序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下:
其次,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各类人员的身份证明)也必不可少;如果申诉人有委托代理人,那么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明确授权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以及相关函件;
此外,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也是必备之物;若已在基层法院进行过复查处理或再审,则需附上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作为参考;对于以有新的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而提出申诉的情况,则需附上详细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最后,如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求,还需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
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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