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了相关人员之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于拘留期内的三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准许。
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日至四日之间。
针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结伙作案的重度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更是可延展至三十日之久。
如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逮捕,那么公安机关须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结果实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倘若仍需进一步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在刑事拘留满三十日后,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37天判无罪吗
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刑拘,即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中的强有力举措,与案件最终可能面临的法院审判并无必然性关联。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还需依据程序继续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倘若侦查机关能在此过程中查证并认定涉案人员并非涉嫌犯罪,便将会及时释放当事人并解除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凡是公安机关决定予以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查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四日;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逮捕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检察机关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当拘留期限达到三十日且尚未获得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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