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立案时间与开庭时间之间是否存在明确且固定的法律关联性,我们需要从根本依据出发进行解读。
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79条实施的是对于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设定的最长期限,同时也规定了在此期限内不能停止案情的调查、当事人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法规并未详细界定出取保候审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召开法庭审判。
实际上,法庭的开庭时间往往是由法院依据单个案件的独特状况和审理进程来确定的,这其中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搜集、审查起诉、庭前准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立案了能不能撤销
取保候审之执行可予以撤销。若被取保候审者触犯相关取保规定或需对其进行手段调整时,便有权撤销原先予其的取保候审权;倘若取保候审时间已届满,则须立即解除该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原取保候审应视乎原发文机关之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如在公安机关收取之取保候审,即可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即便案件已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亦有可能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这同样是完全可行的。
此外,检察院亦可选择对案件不予起诉的处理方式。
至于在公安机关收取之取保候审,则可由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
然而,一旦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便仅能采取不予起诉的处理方式。
最后,法院可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有关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确实有所明确规定,然而,在此期限范畴内至实际开庭之际,并未设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期间界限或时间间隔。通常情况下,被告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到法庭审理此案的具体时长,乃是由法院根据诸多复杂因素,如本案情繁复程度、证据搜集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等所作出的综合性判断和评估所决定的。因此,我们需明确的是,这两类事件——取保候审与开庭——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定意义上的固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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