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会审问几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关于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次数并无明文硬性规定。
此项法规着重规定了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长不可超越十二个小时或者是二十四个小时;
同时也禁止将连续传唤、拘传来作为一种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员的方式;
此外,还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员的正常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次数应当依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把握,然而,这部法律并未直接明确地对此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一般在多少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判决期限,主要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通常设定为14天,自被捕入狱直至送抵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核时间为7天,此7天计入拘留期限之内。若经审核后决定予以逮捕,则拘留期限将继续延长;反之,若未通过审核,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其次,对于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刑事案件,其拘留期限可达37天之久。同样地,在这37天中,检察院仍需进行7天的审核工作。在前30天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审核通过,则拘留期限将再次延长;反之,若未能获得批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尽管并未明确限定刑事拘留期间讯问次数的具体限制,但明确表示了传唤与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或24个小时,且禁止以这种方式对嫌疑犯进行变相拘禁;同时,也需要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和适当的休息时间得到满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讯问次数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予以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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