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能否离开本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和被告,未经执行公安机关的同意,是不被允许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的。
因此,对于采取了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士而言,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之前,是绝对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地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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