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与立案之间是否相伴发展的问题,须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可先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立案则需达到更加严谨的标准。
这其中便涉及到有确切的犯罪事实存在并确认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立案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根据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的初始环节,要求具备初步的证据以证明的确存在犯罪事实。
因此,先行拘留仅被视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程序性手段,而立案才是刑事诉讼进程的正式启动标识,两者间并非完全相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就得送检察院吗
在刑事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并不必定会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情况时,有权利裁决撤销案件;
另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执行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向起初批准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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