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实施逮捕措施时,其执行并非必然遵循刑事拘留的顺序。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若存在确凿的证据证实涉嫌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那么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潜在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对涉案人员实施逮捕。
这也就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逮捕条件时,他们有权直接提出逮捕申请,无需先行接受刑事拘留的处理。
因此,刑事拘留并不是逮捕的必经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必须刑事拘留后才能逮捕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与正式批捕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二者是独立而并行的行为。换言之,逮捕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和标准,独立于先行的刑事拘留,直接实施。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同时还存在着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妨碍公正审判等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批准逮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逮捕之前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和提请批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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