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要上法庭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部门自实施拘留措施之后,需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讯。
若经调查结果表明并未存在需要拘留的情形,公安单位须立刻予以释放,同时向被拘留者出示相应的释放证明。
这也意味着,倘若公安部门在实施拘留期间查明被拘留者实际上并不涉及任何罪行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他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释放该名被拘留者,而并非一律将此案移送至法庭进行公诉。
因此,并不是所有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受拘留的人都需要登上法庭接受审判。
只当公安部门确信被拘留者具有犯罪事实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经过充分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等法定程序,才会将案件正式提交至法庭进行审理。
若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之后认定被拘留者为清白无辜或是无法构成犯罪,那么他们应依法将其释放,且不再开展法庭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都是犯罪吗怎么判
刑事拘留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刑事程序手段,并非等同于刑事处罚措施,故而,仅仅依据采取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无法简单地判定嫌疑人为罪犯。在警方实施刑拘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嫌疑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事实上,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完毕后,若侦查机构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标准,或者其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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