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启动公诉程序所需处理的案子必须经过其细致审查并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既担任着控诉主体的角色,同时还肩负着对事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重大责任。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并不能直接被指控定罪,而需严格遵循检察院严谨的审查与决策程序。
若经检察院认定该案件具备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则可依法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反之,若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并不满足提起公诉的法定要求,那么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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