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针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满足下列任一情况,便可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而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然后便进入了由人民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条款,当嫌犯与被告满足以下任一具体规定时,均有权利提出申请进行缓刑适用:首先,其所面临的刑期可能相对较短,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其次,即便有可能会面对长期监禁处罚,但在获得缓刑之后将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身患重症或者正在孕期或哺乳期,他们在保留自由的情况下也将无法对社会产生威胁;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且案件尚未了断,那么进行缓刑适用将是必要的。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向司法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而这一决定将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做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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