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要素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假手段,直接获取并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件申请来获得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活动;2.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进行地诈骗活动;3.犯罪嫌疑人未经持有人允许而擅自盗刷他人的信用卡并开展相关诈骗活动;4.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恶意透支的意图,这种情况下,他们会超出规定的额度和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只要这些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的刑罚程度则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举例来说,对于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被告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罚款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如果涉案金额的规模较大,即所谓的“数额巨大”,法律会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求支付罚款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而当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导致的最终损失极其巨大时,法院将可能判决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或者没收其部分财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刑事司法角度来看,判断某个特定行为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点就在于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上述提到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信用卡诈骗所涉及的金额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上述某个或某些情节相吻合,并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对应的标准,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如何界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通过恶意透支、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银行发放的信用卡的行为。此类犯罪者通常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其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例如,擅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尽管明知自身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大肆透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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