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士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审理。
其中包括,罪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从严惩处的,抑或是罪犯刑责较重但实行取保候审并无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
再者便是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中的母亲亦是如此,只要实行取保候审并无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
最后则是在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因此,法院在开庭之前是否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法院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并无重大社会风险,便可决定采取此项措施。
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法院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存在重大社会风险,那么就可能不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法院开庭前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吗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皆拥有关于已经施行之强制措施之决策作出更改或取消的权限,因此,取保候审程序亦可据此撤销。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的主要原因大致如下:
1.致其不应为刑事问责的主体;
2.取保候审期限已至;
3.经查获,采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4.已被依法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其所涉案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理;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有可能获得较轻处罚、所承担刑事责任较重,但未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或是患有严重疾病、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等特定情形,也包括了已被羁押解除后相关案件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至于法官在正式审判之前是否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主要是基于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对于社会不存在严重危险性的综合预估。倘若符合所有适用条件并且无任何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便可以施行取保候审;反之,如若不适宜或者存在隐患,就可能无法采用这种强制性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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