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判拘役刑罚正处于拘留期间的犯罪者,若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得到医疗保障,或怀有身孕,或需哺乳期亲自喂养婴儿,或者生活无法自主且实施暂缓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均可申请暂缓监外执行。
因此,倘若犯罪者在拘留期间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条件,便有权提出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然后便进入了由人民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凡被判处拘役刑罚并正在服刑期内的罪犯,如因患重病亟待治疗、怀孕、哺乳婴儿需要亲自照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采取暂缓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皆可向司法机关提交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因此,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享有提出暂缓监外执行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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