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监外执行幺现在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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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判拘役刑罚正处于拘留期间的犯罪者,若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得到医疗保障,或怀有身孕,或需哺乳期亲自喂养婴儿,或者生活无法自主且实施暂缓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均可申请暂缓监外执行。因此,倘若犯罪者在拘留期间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条件,便有权提出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
刑事拘留能监外执行幺现在

一、刑事拘留监外执行幺现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判拘役刑罚正处于拘留期间的犯罪者,若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得到医疗保障,或怀有身孕,或需哺乳期亲自喂养婴儿,或者生活无法自主且实施暂缓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均可申请暂缓监外执行。

因此,倘若犯罪者在拘留期间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条件,便有权提出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然后便进入了由人民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凡被判处拘役刑罚并正在服刑期内的罪犯,如因患重病亟待治疗、怀孕、哺乳婴儿需要亲自照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采取暂缓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皆可向司法机关提交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因此,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享有提出暂缓监外执行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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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弟弟被拘役了,最近想要监外执行,请问拘役和监外执行有什么不同,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吗?具体需要?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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