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曾逃避司法追诉与审判的前提条件之下,能得到暂时的人身自由之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明定的内容,被赋予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义务遵循一整套严密的规定,比如必须遵守居住所在的市、县范围,定期汇报自身地址的变动、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案件详情、不得对证人的口供造成任何干扰、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编造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等等。
倘若涉案人员违反了这些严格的规定,那么其所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便有可能将会被依法没收,同时还有可能面临着再次交纳保证金、寻找保证人、被实行监外监视或者面临更为严重的逮捕风险。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在取保候审期内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士,很有可能会由于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而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重新犯罪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假如一个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下新罪的人,这往往意味着他并未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他可能没有做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销毁、篡改证据或者编造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等。
在此情形下,执法机构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重新采取逮捕措施,并依据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二次起诉。
总而言之,设立取保候审的初衷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曾逃避法律追索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种自由是毫无约束的。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则极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会招致相应的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重新收押条件是什么
在取保候审期间,依规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次拘禁。被判定为需要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不准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城,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不得离境;严禁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的作证行为;绝对禁止销毁、篡改证据及串通同案犯等不法行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嫌并需采取逮捕措施者,可先行对罪行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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