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公民实施拘留之后,必须立刻将涉案人员移送到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出24小时这一时限。
在此过程中,若因某些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而导致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则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尽速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因此,若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后未能及时通知家属,便可能触犯了上述法律法规。
然而,如若出现法条中所述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状况,那么在侦查阶段结束之际,家属理应能够接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送去看守所吗要多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被拘留人员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时,其最长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拘留,通常由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机构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相关权利。在整个侦查阶段中,若遇有紧急情况,特别是针对那些重大嫌疑人的案件,可以运用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然而,刑事拘留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拘留的对象必须为重大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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