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可向任何一家负责立案侦查、公诉和预审的国家司法机构提出。
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实存在符合此条款规定的任一构成要件,经过判断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方可生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而执行取保候审的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承担和具体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当然可以。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即便是已经批准逮捕之后,仍然有可能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当事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罪犯,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情况;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案犯,同样地,此类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颁布并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任意一家负有为立案侦查、公诉以及预审等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满足该条款中所列示的所有构成要素,并且经过严格评估后确认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便可以依法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负责执行这一重要法律环节的重任将交由公安机关来负担并亲自执行为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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