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以生效法律为基准,该法明确:若政府部门,例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等相关职能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如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其所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之时,涉及到侵害个人人身权益的情况,那么受伤者是享有获取赔偿的权利的。
其中,第一项指出,无论是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公民加以拘留,仍或是遵循刑法诉讼法则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来执行这一行为,然而一旦拘留阶段超过刑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且之后又因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损方同样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倘若在刑拘过程中确实存在错误,换言之就是未能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或拘留时间超出法定时限,且最终结果又确定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因此结束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受害者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法规,有合法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错误是否能申请赔偿
在错误的情况下,刑事拘留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述,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其职务过程中,如出现了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损害后果时,受害方有权按照该法相关规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力。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