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能不能取保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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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罪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情节轻微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情节显著轻微可免刑。特殊情况如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孕妇、哺乳期妇女等可申请取保候审。罪行严重可能判五年以上的,一般难获批。能否取保候审依案件和个人状况综合判断。
容留卖淫罪能不能取保

一、容留卖淫罪能不能取保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容留卖淫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构成要件,若犯罪嫌疑人犯此罪行,情节轻微者譬如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或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极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

又或犯罪嫌疑人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等特殊情况,均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严重,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则在一般情况下,其将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会根据总收入量刑

对于涉及淫秽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容留卖淫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当自然人触犯该条款,将会受到严惩,以确保社会稳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然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引诱五名以上的人员参与卖淫活动,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进行卖淫行为,以及非法获取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收益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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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
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而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相比较,容留卖淫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
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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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多久?
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刑多久看具体犯罪情节而定,构成本罪的,判刑在五年以下,如果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则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容留两人以上卖淫或者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则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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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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