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阐述,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特指公司、企业及其它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内部职员。
这就意味着,这种违法犯罪的主体,属于专门的特殊类别,也就是,他们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比如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担任具备一定职责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这些具备此类身份的人士,凭借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各类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非法占有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便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此,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是否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看他们是否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特殊主体的身份要求。
如果股东同时满足了这个身份要求,并且他们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产,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准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该等行为必须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股东以自身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活动。
其次,在此过程中,他们侵犯了所在公司或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且恶意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当数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元乃至壹万元时,即可被追究责任。由于情节恶劣,此类犯罪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若侵占数额更为庞大,那么该名股东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财产没收的附加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为特定的单位机关如公司、企业中的内部员工。这些人通过使用其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达到将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并且涉案金额巨大。至于股东是否可以成为该犯罪行为的主体,其关键在于该股东是否具备“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行动。当以上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时,那么该股东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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